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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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
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德
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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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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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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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
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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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工作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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