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
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履职保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
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设立与构成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任职要求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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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职期限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履职培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
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主要职责与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第九条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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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
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
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第十二条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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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
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
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四条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促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
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问题整改及内部追责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
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
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六条 行使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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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
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十九条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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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与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类型与形式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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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议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 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与档案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二十六条 保密义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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