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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1:01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5-063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经
事后核查发现部分内容存在遗漏,现补充如下:
  补充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后: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神雾节能”或“贵公司”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徐驰律师、冯华丽律师
(下称“本律师”)出席神雾节能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
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神雾节能《章程》的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
保持不变,上述补充内容不会导致议案表决结果的改变,补充后的相关内容与
                                       (公告编号:
  更新后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对上述内容的补充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
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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