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 安博通
股票代码 : 688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竹
住所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
号4-6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5年8月25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安博通、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崚盛投资 指 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指 钟竹、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动人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8
月2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基本情况
姓名: 钟竹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1304031980********
住所: 北京市***
通讯地址: 北京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人 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4-6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钟竹
注册资本 25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333187408U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
经营范围
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02-12 至 2030-02-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公司所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任职务
执行事务
钟竹 男 中国 北京 否
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钟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先生同
时持有崚盛投资 20.687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崚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钟
竹先生与崚盛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相关方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
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6,914,93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过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因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等事项使公司总股本由 76,100,908
股变更为 76,855,124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35%。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因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35%,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 26,914,9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22,610,936 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9.4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
情况
截 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 义务人 中钟竹先生直接持有 上市公司
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
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钟竹
乙方(受让方):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
(二)标的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4,304,000 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5.600%。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
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2.00 元/股,股份
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09,888,000.00 元(大写:叁亿零玖佰捌拾捌万捌仟元
整)。
(1)甲方完成本协议信息披露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
户支付 50,000,000.00 元(伍仟万元整)人民币。
(2)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
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 40%即 123,955,200.00 元(壹亿贰仟叁佰
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
(3)自股份过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即 135,932,800.00 元(壹亿叁仟伍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四)付款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甲方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内进行披露。
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
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
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
至乙方名下。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
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
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
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六)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益限制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
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七、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方式及时间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
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竹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除前述说明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地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五)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 竹
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口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外大街 28 号 C 座 2 层
股票简称 安博通 股票代码 688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通讯
钟竹 北京市***
称 地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名 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通讯 新 疆 石 河 子 开 发 区北
称 业(有限合伙) 地址 四东路 37 号 4-67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制 是 √ 否 □
东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否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 是 □ 否 √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 是 □ 否 √
市公司持股 5%以上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26,914,936 股 持股比例:35.37%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4,304,000 股 变动比例: 5.95%
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2,610,936 股 持股比例:29.42%
益的股份数量及持股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是 □ 否√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不适用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钟竹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钟 竹
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安博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