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0 证券简称:福然德 公告编号:2025-031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 1,913,1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期末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以上方案,本次公司拟以实施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除
届时回购专户上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截至目前,公司总
股本为 492,829,18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累计已回购 1,913,100 股,即以 490,916,081 股为
基 数 ,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50 元 人 民 币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及具体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持有股份 1,913,1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且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
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的每股现
金红利, 计算公式如下:
以公司 A 股总股本 492,829,181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的 A 股股份 1,913,100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数为 490,916,081 股;同
时,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90,916,081×0.15)÷492,829,181≈0.1494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4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3 - 2025/7/24 2025/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崔建华先生、崔建兵先生、宁波人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傅
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关于公司 2024 年期末利润分配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898558
特此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