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5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公司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
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
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或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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