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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2:35:3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据《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
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
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
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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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制定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担任召集人由独
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
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需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
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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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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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需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需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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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至少提
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
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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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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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
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日常监督和管理,配合其问询、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向核查等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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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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