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
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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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
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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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办法》、《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
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
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
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见
附件二)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
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签批。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
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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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
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
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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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
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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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
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审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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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事务管理办法》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
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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