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7 - 2025/6/30 2025/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50,551,694.75 元
(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
(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
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
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203,266,279-1,059,500)×0.25÷203,266,279 股=0.2487 元/股,即公司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87)÷(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7 - 2025/6/30 2025/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何仕达、张峻峰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
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
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3563888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