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68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 85 名,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1.25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4%。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
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 年 6 月 7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663.50 万份;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1.50 万股。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2024 年 9 月 14 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2024 年 9 月
预留授予权益登记手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66.00 万份,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93.00 万股。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2025 年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开始行权。
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公司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7月3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二)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2024年,业绩考核目 年年度报告》,以2023年
标为:以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 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
长率不低于50%;或者以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公 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率为114.55%;以2023年度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 196.70%,满足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 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可
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
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格”、“不合
格”两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等级确定: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
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
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
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
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
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截至公告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 92 名激励对象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3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5 万股限制性
股票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事项,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数的 0.24%。
本次可解
获授的限 本次解除限
除限售限
序 制性股票 售数量占已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号 数量(万 获授予限制
数量(万
股) 性股票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118.00 35.40 3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1 人) 619.50 185.85 30.00%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85 人) 737.50 221.25 30.00%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达成,满足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85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1.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24%。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方案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