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测股份”、
“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公司拟与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或“债权人”)开展合作,客户四川兴德利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兴德利”)拟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计
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贷款资金将
专项用于支付四川兴德利对高测股份的应付账款。四川兴德利为江苏美科太阳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科”)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兴德利的控股
股东江苏美科及江苏美科实际控制人王禄宝及其配偶吴美蓉为该笔贷款向青岛
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测股份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
江苏美科及江苏美科实际控制人王禄宝及其配偶吴美蓉作为反担保人为该笔贷
款向高测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苏美科及江苏美科实际控制人王禄宝及
其配偶吴美蓉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公司追偿;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
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兴德利、江苏美科及江苏美科实际控制人王禄宝及其配偶吴美
蓉追偿,公司行使上述追偿权无先后顺序限制。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
担保相关事宜。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
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3,250.80 146,267.44
负债总额 81,040.37 106,375.06
净资产 42,210.42 39,892.38
项目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45,390.88 287,734.10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利润 2,318.04 -11,541.68
四川兴德利 2024 年财务数据已经镇江中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
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
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展期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才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控制人王禄宝及其配偶吴美蓉作为反担保人为上述担保向高测股份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货款的回收,有利于加强与客户的合
作,同时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整体发展需要。被担保对象的控股股东江苏美科及江苏美科实际控制人王禄宝
及其配偶吴美蓉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
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
公司支付应付账款,且需提供相应反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
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加速公司货款的回收,提高公司的营
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并要求提供相应反担保,有利于
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1,900.21 万
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
的比例分别为 5.95%、2.83%。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
围外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货款的回收,提升公司运营资金效
率和经济效益,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要求客户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为客
户提供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