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相关规定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保守商业秘
密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以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况;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均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违规对特定对象进行优先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投资者、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大股东变化及管理层变动等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通过以上形式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前,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回答范围、确认特定对象的身份。与特定对象
进行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详
见附件一)。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单位应在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
工作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二),并按照监管要求将
上述承诺书、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进行报
备、披露及存档。
第七条 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第八条 股东会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网络沟通平台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及时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
易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及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进行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在接待过程中,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
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参观人
员披露、透露信息。
第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资本运作项目时或公司认为必要时,按有关
规定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上述活动若采用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相关活动结束后公司
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通过公司网站、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其他公共传媒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或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接受调研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与。
第十六条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公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工作。董事会秘书或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可向外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在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泄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策划。在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等情况
下,全面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维护公共关系。除与投资者的关系外,还应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
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采集制度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收集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应建立投资者活动的备案机制,对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四)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
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承 诺 书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你公司有权要
求修改或删除不实或未公开信息;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 权 代 表): (签章)
日 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