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
时限、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负
责人、信息披露联系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及其子公司。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自身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
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充
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
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
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期限内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
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
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公司依据上述情况暂缓披露、免于披露的,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者暂缓披露的时限届满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经董事
会办公室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须予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有关
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
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自愿性公告等)为临时报
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证券发行的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遵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
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出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时,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
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或者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即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所规定
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
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
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
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或者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达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部门。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
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全体成
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是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
时间将有关信息及披露所需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
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工作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具体落实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
及子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
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
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
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
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
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不能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披露信息的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职责:
(一)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负责公司财
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
及监督,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
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总
裁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和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以便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本机构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本机构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未与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事先沟通并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不应
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本管理制度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指
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
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股公司须对其所
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
的信息及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
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
事项有关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
成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公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对于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
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财务
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中介机构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
确定工作进度,按时编制定期报告。公司财务部等相关职
能部门及中介机构应认真提供定期报告披露所涉及的基础
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定期报告后,将定期报告报送
公司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将定期报告报送公司审计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
(五)定期报告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安排在
符合监管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
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披露前
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相关
部门或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编制
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如披露事项为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报请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作出书面决议。
(五)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安排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须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
档案制度,并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系统填报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
第八章与投资者、媒体、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其他
部门在未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投资者沟通、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
格的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
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
应及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
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
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为内幕信息。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
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
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
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
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
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
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
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按照《中
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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