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国货航: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19:15:02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
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的
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应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以及公司董
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并在公司上市后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八)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
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3)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3)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董事会秘书应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
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
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18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