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与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模式,拟订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安全管理进行监
督,为董事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决策提供支持,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1/3)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安全方面的专
家,为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决策提供专业支持,专家可
以列席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但无权参与安全与战略委员
会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安全与战略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导致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的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监督指导公司的生产
和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能满足公司安全运行的需要;
(二)定期听取公司安全形势分析,向董事会汇报,并
提出保证安全方面的建议或措施;
(三)研究处理公司航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六)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安全与战略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两名以上
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安全与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3)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2/3)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
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议案会议等,采用非现场方
式召开的,应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需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安全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四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中应当载明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10)年。
第十六条 安全与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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