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1471 号
致: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 14:30 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胜前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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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
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361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37,327,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281%,
其中:
司股份总数的 20.4930%,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代理人出示了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有权代理的证明文件。
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5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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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台,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结合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337,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791%;反对 9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9,446,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76%;反对 93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851%;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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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399,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243%;反对 86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9,508,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13%;反对 8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262%;反对 6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2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47,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588%;反对 8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9,555,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70%;反对 8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632%;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9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351,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887%;反对 9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9,459,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09%;反对 95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226%;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6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421,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403%;反对 8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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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9,530,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35%;反对 87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899%;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6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339,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806%;反对 9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9,448,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45%;反对 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240%;反对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1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84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466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956,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6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752,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396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860,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2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744,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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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852,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5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751,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396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860,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1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810,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438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918,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42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801,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431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909,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2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772,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410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880,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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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775,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413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6,883,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80%。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