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5-035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600,484,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4,66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585,824,000 股,以此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0.80 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46,865,920.00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计算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
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85,824,000×0.08)÷600,484,000≈0.0780 元/股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80)÷(1+0)=前收盘价格-0.078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王均金、王均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益。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个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8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155807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