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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2 18:17:2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鸣”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新凤鸣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作为新凤鸣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
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
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新凤鸣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
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
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
                                    法律意见书
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
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实和正式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
致和相符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新凤鸣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
告发表法律意见;
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决策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的程序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
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
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查〈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决定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宜。
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法律意见书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有5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新凤鸣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新凤鸣2024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新凤鸣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6人调整为291人,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41.00万股调整为1,303.30万股;同意确定以2024年8月30日为
授予日,向291名激励对象授予1,303.3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6
人调整为291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41.00万股调整为1,303.30万股;同意确
定以2024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291名激励对象授予1,303.3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94元/股。
李仕春、钟国平、于德军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郁玲芬、李仕春、钟国
平、于德军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郁玲芬、李
仕春、钟国平、于德军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郁玲芬、李仕春、钟国平、
于德军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凤鸣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新凤鸣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以下程序:
                                   法律意见书
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新凤鸣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新凤
鸣提供的相关激励对象的离职材料及书面说明,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新凤鸣对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新凤鸣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因激
励对象离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00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新凤鸣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新凤
鸣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6.94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凤鸣因激励对象离职拟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凤鸣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新凤鸣因激励对象离职拟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新凤鸣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涉及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因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减资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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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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