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523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 9199 传真:010-8587 9198
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523 第 0001 号
致: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温州市冠
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利
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
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次差异化分红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
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或确认。
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在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前一个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
计回购公司股份 216,4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尚有 216,400 股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
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年度权
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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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
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个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总股本
为 185,595,04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216,400 股,本次实际参与
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85,378,643 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拟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为 111,227,185.80 元(含税)。
由于公司“冠盛转债”尚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存在增加的可能,公司拟维
持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变,最终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数量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度不
送转股份,因此,公司流通股增加比例为“0”。
因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处于转股期,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 2025 年 5 月 22 日(即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85,378,643×0.6)÷185,595,043≈0.5993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185,378,643×0)÷185,595,043=0%。
若以 2025 年 5 月 22 日收盘价 36.43 元/股计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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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6.43-0.5993)÷(1+0)=35.8307 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6.43-0.6)÷(1+0)=35.83 元/股。
根据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35.83-35.8307|÷35.83≈0.0020%。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216,400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
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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