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5-028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公司大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李亚萍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董事兼总
经 理 李 亚 萍 女 士 现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11,836,794 股 ( 占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比 例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1%,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李亚萍女士提交给公司的《关于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的股份总 占公司总股本的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性质及任职
数(股) 比例(%)
大股东、董事兼
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 拟减持数量
拟减持数量 拟采取
东 减持 股份 占总股本的 减持
(股) 的减持 拟减持期间
姓 原因 来源 比例(%) 价格
(不超过) 方式
名 (不超过)
本减持计划 根据减持
首次公
李 自身 披露之日起 时市场价
开发行 集中竞
亚 资金 1,040,000 1.00 15 个交易 格确定,
前持有 价交易
萍 需求 日后的 3 个 且不低于
的股份
月内(2025 公司首次
股 拟减持数量
拟减持数量 拟采取
东 减持 股份 占总股本的 减持
(股) 的减持 拟减持期间
姓 原因 来源 比例(%) 价格
(不超过) 方式
名 (不超过)
年 6 月 19 公开发行
日至 2025 股票的发
年 9 月 18 行价格除
日) 权除息后
的价格
注:
项的,则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计划减持股东承诺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流通
限制和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持有公司 5%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股份锁定
以上股份的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
股东李亚萍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持股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
及减持意 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
向 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
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 12 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
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
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
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
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亚萍女士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
方面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