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
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
限公司 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
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
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
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鹏 曾坤
黄宇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