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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2 22:19:2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 15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主
承销商承担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优优绿能”或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承销工作
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审核事项出具《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
及本所与主承销商所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而出具。
                         第一部分                     引       言
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
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
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
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注册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69 次审议会议审核
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466 号文同意注册。
  二、 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
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
如下:
  (一)   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05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00%,未超过本
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   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
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包括:1、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新投创投”);2、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
优绿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
有),前述投资者合称“战略投资者”。
  (三)   战略配售对象的参与规模
有);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
体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                                       承诺认购金
            名称                机构类型
 号                                       额(万元)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有限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四)   配售条件
     高新投创投、工控资本、广祺柒号、光谷产业投资、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
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不参与本次网上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民生投资不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   限售期限
     高新投创投、工控资本、广祺柒号、光谷产业投资、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
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民生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高新投创投、工控资本、广祺柒号、光谷产业投资、优优绿
能 1 号资管计划和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对象的参与规模、配售
条件、限售期限等均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战略投资者的合规性
     (一)   高新投创投
     根据高新投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高新投创投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高新投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86724980
法定代表人          丁秋实
注册资本           388,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0-06-29 至 2030-06-29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
住所
               大厦 A 座 6801-01D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
               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经营范围
               目)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自
               有物业租赁。
                    (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高新投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88,000    100.00%
  高新投创投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
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权结构如下:
  高新投创投成立于 2010 年,注册资本 38.8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于广东省
深圳市。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高新投创投依托深圳高新投集
团战略资源,创新提出并实践“投资与担保联动”机制,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高新投创投始终锚定国家战略方向,深度聚焦高精尖科技领域,以“投早、投小、
投硬科技”为核心策略,着力破解“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的关键技术瓶
颈,助力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高新投创投秉持“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
通过“股权+债权+增值服务”三位一体模式,为被投企业提供覆盖初创期至成熟
期的综合性金融支持。截至 2024 年末,高新投创投累计投资企业超 460 家,其
中 33 家已实现公开挂牌上市;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0 亿元,净利润 1.5 亿元,总
资产规模达 50 亿元,管理资产规模超 100 亿元。凭借精准的行业洞察与专业化
服务能力,高新投创投已培育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涵盖半导体、
先进制造、商业航天等前沿领域。高新投创投现有员工逾 250 人,下设 18 个总
部直投部门及 11 个异地投资分部,覆盖北京、上海、南京、厦门、成都、杭州
等科技创新活跃区域,形成辐射全国的投研网络。未来,高新投创投将持续深化
产融结合,强化投后赋能体系,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注入强劲动能。因此,高
新投创投为大型企业。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
与全球知名车企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兼董事夏佐全历史上共同发起设
立的深圳市高新投正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业基金于 2020 年 8 月
投资发行人,深圳高新投与发行人合作时间较长。高新投创投的投资企业东莞市
中汇瑞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瑞德”)与发行人于 2019 年开始合
作,主要向发行人销售继电器,合作时间较长。2024 年,中汇瑞德系发行人前二
十大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深圳
高新投、高新投创投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业务合作
  发行人作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行业关键参与者,始终专注充电模块的研发、
制造和大规模应用上,坚守技术创新的经营理念,为新能源汽车产业迈向更先进
的发展方向贡献了重要力量。经过多年对技术的钻研和在行业的持续深耕,发行
人逐步发展壮大,不仅规模在国内位居前列,还拥有扎实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行
业知名度,已成为行业头部充电模块供应商。
  深圳高新投为国内知名产业金融集团,肩负着国家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
的重任,始终坚持“以融促产、产融结合”的发展理念,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
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深圳高新投为新能源汽车装备领域领军企业华昌达智能装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300278.SZ)的第一大股东,董事长
由深圳高新投委派,同时深圳高新投也是汽车电子领域的龙头企业深圳市索菱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002766.SZ)的重要股东,副董事长由
深圳高新投委派。同时,深圳高新投还是全球通信巨头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军企
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并与全球知名车企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创
始股东兼董事夏佐全历史上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深圳高新投将积极发挥
其在上述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产业链优势,双方合作开拓新能源汽车充电市场,进
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高新投创投系深圳高新投的全资子企业,为深圳高新投的下属重要投资平台。
高新投创投作为深耕新能源及电力电子领域的专业投资机构,在新能源汽车领域、
算力电源领域、半导体领域拥有丰富的产业资源,持有涵盖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
资产组合。高新投创投目前已经投资的诸多企业中为发行人现有的或者潜在的供
应商,供应发行人主营产品中的关键器件。高新投创投可利用股东关系帮助发行
人增强供应商合作粘性,或者可推荐导入更优质的供应商来帮助发行人企业降本
增效。同时,借助高新投创投强大的行研和投资能力,还可以协助发行人紧跟新
兴市场需求和行业方向,积极拓展充电核心部件在算力等其他商业领域的应用。
  产业园区配套方面,深圳高新投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粤港
澳大湾区规划持有超过 3,000 万平方米的产业园区,拥有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
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等 51 个园区。这些园区均存在
充电设备建设需求,特别适合发行人推广目的地充电产品。高新投创投将积极协
助发行人,在深投控体系内产业园区充电桩布局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共同探索互
利共赢的发展路径。
  (2)地方产业协同
  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深圳市重点发展的“20+8”产业中的新能源产业集群。
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作为深圳市政府旗下扶持产业的重要平台,深受深圳市
政府和各区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是扶持深圳市“20+8”产业集群的重要抓手。深
圳市光明区聚集了贝特瑞(835185.BJ)、欣旺达(300207.SZ)、星源材质
(300568.SZ)等新能源行业龙头企业,是深圳市“20+8”产业中新能源产业集
群的重要承载区。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充分利用自身的地方产业协同资源积
极推动深圳市光明区政府与发行人深度合作,促进发行人和光明区在充电桩等新
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领域保持领先地位,实现企业和地方产业双赢局面。
  (3)产业链合作
  高新投创投作为深耕新能源及电气化领域的专业投资机构,在发行人产业链
拥有丰富的产业资源,持有涵盖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资产组合。如新能源领域(深
圳艾为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车热管理),算力电源领域(杭州铂科电子
有限公司-算力电源、服务器电源)、半导体领域(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电源管理芯片,深圳芯能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IGBT 功率器件,珠海泰为电子
有限公司-DSP 计算芯片,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容)等。高新投创
投目前已经投资的企业中有许多为发行人企业现有的或者潜在的供应商,供应发
行人主营产品中的关键器件。高新投创投可利用股东关系帮助发行人增强供应商
合作粘性,或者可推荐导入更优质的供应商来帮助发行人企业降本增效。同时高
新投创投也有投资发行人的潜在客户,高新投创投可以通过推动下游客户优先测
试和验证企业产品,来达到加快客户导入和拓宽销售渠道的目的。
  (4)客户资源合作
  汽车方面,深圳高新投下属的华昌达公司为汽车领域头部的解决方案提供商,
现拥有两大核心品牌德梅柯(DEMC)和迪迈威(DMW),在全球拥有 23 家下
属公司,超过 4,000 名员工,长期服务奔驰、宝马、奥迪、沃尔沃、特斯拉、比
亚迪、赛力斯、小鹏汽车、吉利汽车、北汽新能源等众多知名车企。深圳高新投
下属的索菱股份为国内汽车电子龙头企业,主要客户包括广汽丰田、上海通用、
比亚迪、吉利汽车、东风乘用、一汽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车企。高新投创投将发挥
客户资源协同效应,积极协助发行人拓展客户资源,拓展主机厂客户,进一步提
升市场占有率。
  (5)深圳产业园落户与人才资源合作
  深圳高新投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
域内拥有丰富的土地物业资源和产业资源,规划持有超过 3,000 万平方米的产业
园区,拥有 51 个园区,可为发行人今后在深圳建立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提供强
力保障,旗下还拥有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等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给企业
提供长期的人才资源保障,助力发行人未来在大湾区的战略发展。
  (6)资本合作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已商讨合作成立产业
投资基金,将重点投向与发行人充电模块技术同源、能够形成协同效应的先进技
术领域。
  高新投创投将依托国有资本基金矩阵对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引领作
用,负责基金日常管理、项目尽调评估及产业链资源整合,并可利用集团资源围
绕电力电子、算力、半导体等与发行人技术高度协同的领域开展战略性横向或纵
向并购。
  发行人则提供技术验证场景、产业化资源对接及业务协同支持,助力企业增
强现有产品竞争力、挖掘第二增长曲线。双方通过融合技术赋能与资本运作能力,
强化产业生态联动,共同提升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潜力。
  (7)研发合作
  高新投创投与宁波中科院材料所及甬江实验室存在紧密合作关系,宁波中科
院材料所在导热散热材料(热界面材料,碳金属基复材,浸没式冷却液),特种
高分子材料(耐高温树脂,高性能聚酰亚胺)等领域可以与公司共同开展研发合
作的形式,帮助公司开发更高功率的电源模块产品;甬江实验室拥有材料分析与
检测平台及材料数字化平台,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帮助公司提升研发能力和科技
水平。高新投创投通过基金参与宁波中科院材料所及甬江实验室新材料科技成果
的转化,可以以技术合作的方式增强企业目前产品性能并为新产品方向做储备,
帮助公司增强现有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加快形成第二增长曲线。
  (8)渠道合作
  发行人计划加入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创建的产业孵化投资平台,共同开
展市场动态、技术趋势及行业发展交流,共享前瞻性行业研判,针对重点市场和
目标用户协同制定联合开发策略,通过资源联动提升双方市场商业价值;在此基
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发挥品牌影响力、资金运作能力及资源整合优势,在新能源
领域外延展合作边界,探索多元化战略合作路径,构建跨领域协同发展模式,持
续增强综合竞争力与产业生态协同效应。
  综上,高新投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高新投创投近年暂无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其他上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高新投创投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投创投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高新投创投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高新投创投提供的 2025 年 2 月 28 日查询的银行账户余额,高新投创
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高新投创投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高新投创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高新投创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高新投创投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新
投创投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高
新投创投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高新投创投参与战略
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新投创投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工控资本
     根据工控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控资本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工控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24826051N
法定代表人           左梁
注册资本            366,365.7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00-08-22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2 楼 B 单元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本所律师认为,工控资本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工控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66,365.70    100.00%
     工控资本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的全
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州工控,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资料,广州工控是广州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优化广州
先进制造业产业布局,有效整合市属工业产业资源,提升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能
力,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实力而打造的先进制
造业投资控股集团。广州工控注册资本为 62.68 亿元,2022 年广州工控首次跻身
世界 500 强企业,位列榜单第 414 位,2023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超 2,000 亿元。
  广州工控立足工业领域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定位,积极贯彻广州市委市政府
“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战略部署,对标打造世界一流的创新驱动型工业投
资集团。广州工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具备良好产业基础,
已公告拟收购孚能科技(688567.SH),目前控股鼎汉技术(300011.SZ)、广日股
份(600894.SH)、山河智能(002097.SZ)、润邦股份(002483.SZ)、金明精机
(300281.SZ)、广钢气体(688548.SH)6 家上市公司和荻赛尔(870317.NQ)、中
科博微(872103.NQ)、森宝电器(832593.NQ)等新三板挂牌公司,并且是广州
储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因此,广州工控属于大型企业。
  工控资本系广州工控的全资子企业,为广州工控的下属企业,2024 年末工
控资本总资产为 933,831.22 万元,净资产为 730,996.83 万元。工控资本投资方向
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机器人和智能系统等,
重点对外投资标的主要为拥有良好的客户资源、完备的装备水平、盈利能力以及
丰富生产经验的高素质智能制造企业。因此,广州工控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工控资本或其旗下全资基金此前参加过铁建重工(688425.SH)、中集车辆
(301039.SZ)、时代电气(688187.SH)、万凯新材(301216.SZ)、西典新能
(603312.SH)等多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工控资本投资的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 2016 年开始合作,主要向发行人采购
  根据发行人与广州工控、工控资本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广州工控、
工控资本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业务合作
  发行人作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行业重要的参与者,坚持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
经营理念,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向更先进、更健康的方向发展。经过多年的技术
累积及行业深耕,发行人已逐步成长为国内规模较大、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影响
力的头部充电模块供应商。广州工控作为世界 500 强企业在汽车、新能源汽车、
储能、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是广州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601238.SH)的发起股东,也是广汽埃安新
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埃安”)的战略投资者,是全球首批规
模化制造高镍三元软包动力电池的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孚能科技”,688567.SH)
的重要股东,是国内综合能源数字化服务提供商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派诺科技”,831175.BJ)的重要合作伙伴。工控资本系广州工控的全资
子企业,为广州工控的下属唯一投资平台。广州工控、工控资本将积极发挥其在
上述多领域的产业链优势,各方合作开拓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竞
争力。借助广州工控、工控资本深度投研实力,协助发行人紧跟市场需求和行业
方向,积极拓展充电核心部件的商业化应用领域。
  新能源充电桩领域、工商业储能领域、户用储能领域,广州工控是派诺科技
的重要合作伙伴。发行人将积极发挥其技术优势,广州工控、工控资本凭借其产
业资源的优势,积极促进双方在产品降本、结构创新等方面深入探讨并开展合作,
进一步拓展发行人的业务线。
  产业园区配套方面,广州工控累积了丰富的土地物业资源,拥有广州国际智
能科技园、工业设计创意园、工控科创大厦、大湾区现代高端装备研发生产基地、
湾区绿色化工数字交易园、增城专精特新产业园等多个产业园区。这些园区均存
在充电设备建设需求。广州工控、工控资本将积极协助发行人,在其旗下产业园
区充电桩布局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共同探索互利共赢的发展路径。
  储能电池方面,广州工控是孚能科技的重要股东。广州工控、工控资本将积
极搭建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桥梁,助力发行人在户储电池采购的成本优势,
增强发行人在户储市场的竞争力。
  (2)客户资源合作
  汽车方面,广州工控作为世界 500 强企业,在汽车、新能源汽车领域具备优
质的产业资源。广州工控下属万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轮胎企业 50 强,配
套主机厂包括一汽轿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广汽本田、比亚迪汽车、北汽新
能源等。广州工控下属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汽车零部件龙头企
业,拥有强大的产品垂直整合能力,主要客户包括上汽、长安、一汽、奇瑞、理
想、特斯拉、蔚来、通用、吉利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车企。广州工控、工控资本将
发挥客户资源协同效应,积极协助发行人拓展客户资源,拓展主机厂客户,进一
步提升市场占有率。
  (3)广州产业园落户合作
  广州工控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内,拥有丰富的土地物业
资源和产业资源,在广州市拥有 1.18 万亩工业用地及 11 大产业园区资源,可积
极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发行人今后在广州建立生产基
地及搭建完善供应链体系奠定实施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
及土地保障,积极助力发行人未来在大湾区进行战略扩张。
  (4)资本合作
  依托广州工控、工控资本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发行人所在
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珠三角地
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5)海外市场合作
  各方将积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协助对接海外资源,拓展海外市场。
  综上,工控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工控资本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工控资本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工控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工控资本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工控资本提供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财务报表,工控资本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工控资本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
其自行承担。
  工控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工控资本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工控资本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工控资本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控资本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工控资本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工控资本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广祺柒号
  根据广祺柒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广祺柒号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广祺柒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1 年 9 月 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7419H3E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6,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21-09-07 至 2031-09-06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住所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核查,广祺柒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TD860,备案日
期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广祺柒号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登记编号为 P1063917。
     经核查广祺柒号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广祺柒号不存在营
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因此,广祺柒号
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广祺柒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16,000    100.00%
     广祺柒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资料,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
团”)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28 日,前身为成立于 1997 年 6 月的广州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总部广汽中心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是在 A+H 股整体上市的大
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601238.SH、02238.HK),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
部件、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2024 年,广
汽集团实现汽车产销分别为 191.2 万辆和 200.3 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
别为 43.62 万辆和 45.47 万辆。2024 年前三季度,广汽集团实现收入 747.41 亿
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广汽集团总资产达到 2,230.66 亿元,净资产达到
全资子基金,主要业务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曾参与天岳先进
(688234.SH)、富特科技(301607.SZ)、毓恬冠佳(301173.SZ)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国创巨湾(广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巨湾”)
成立于 2021 年,系广汽集团首家内部孵化的混合所有制高科技企业广州巨湾技
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湾技研”)和国创控股员工持股平台共同出资成立。
国创巨湾是巨湾技研的控股子公司,是集科研、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储能
和超充解决方案服务商,国创巨湾与发行人于 2022 年建立合作,主要向发行人
采购 30KW 和 40KW 充电模块,合作时间较长。
  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广汽资本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祺柒号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0.09%的份额,作为广州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广汽资本有限公司持有其 99.91%的份额。广汽集
团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广祺柒号 100%份额。因此广祺柒号是广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
业。最终由大型企业广汽集团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广祺柒号、广汽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广
祺柒号、广汽集团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广汽集团已经形成了立足华南,辐射华北、华中、华东和环渤海地区
的产业布局和以整车制造为中心,覆盖上游汽车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下游的汽车服
务与金融投资的产业链闭环,是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业布局最为优化的汽车
集团。广汽集团将积极协调广汽能源科技公司、优湃能源等,为发行人对接超级
/快充充电模块产品、目的地小直流充电产品、V2G 车网互动产品销售资源。若
发行人与前述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签署业务合同时,广汽集团将努力协助发行人
获取最优合作待遇,发行人将全力保障广汽集团的需求及订单的交付。
  (2)广汽集团下属广汽研究院主要负责集团新产品、新技术的总体发展规
划并具体实施重大的研发工作。广汽集团将协助广汽研究院与发行人接洽,协助
发行人根据自身需求与广汽研究院在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及其核心零部件
研发方面促成合作。
  (3)广汽集团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内,可积极发挥其
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广祺柒号尽合理商业努力帮助发行人今
后在珠三角地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更深入发展,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供长
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4)广祺柒号作为广汽集团全资基金,依托广祺柒号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
的合作资源,借助广汽集团所在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
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珠三角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
资源整合的机会。
  综上,广祺柒号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核查和广祺柒号确认,广祺柒号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广祺柒号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广祺柒号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广祺柒号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的财务报表,广祺柒号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广祺柒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广祺柒号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广祺柒号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祺柒
号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广祺柒
号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广祺柒号参与战略配售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祺柒号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   光谷产业投资
  根据光谷产业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光谷产业投资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光谷产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2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MNMK91
法定代表人       林枫
注册资本        1,3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6-05-25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 号光谷生物城 C5 栋
               对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
               业的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
经营范围
               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光谷产业投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主体资格。
     根据光谷产业投资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光谷产业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300,000    100.00%
     光谷产业投资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投”)的
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湖北科投,实际控制人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光谷产业投资提供的资料,湖北科投成立于 2005 年,由东湖高新区管
委会 100%持股。湖北科投承担重大产业投资、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城市开发建
设、国有资产管理等主要职能,企业主体信用评级长期为 AAA,是湖北省第一
家同时被国际评级机构惠誉、穆迪授予 BBB、Baa2 投资级信用评级的国有控股
集团。截至 2023 年底,湖北科投合并口径总资产规模超 3,000 亿元,同比增长
约 10%,近五年复合增长率超 15%;净资产超 1,100 亿元,同比增长约 5%;总
资产规模稳居湖北省 AAA 级国企第六位。
   湖北科投围绕国家战略、前沿方向和市场需求,聚焦“光芯屏端网”与生命
健康两大产业赛道。在“光芯屏端网”方面,湖北科投领投总投资 1,800 亿元的
长江存储国家存储器基地项目、总投资 760 亿元的华星光电 t3、t4、t5 项目,总
投资 311 亿元的武汉天马等项目,助力光电子信息产业独树一帜;在生命健康方
面,湖北科投布局联影医疗、华大智造、武汉生物样本库、友芝友生物等头部生
命健康产业项目,助推生命健康产业位居全国前列。
   在产业基金方面,湖北科投作为发起人,联合中金启元、中国信科、中国联
通、小米等知名企业发起设立多支科创产业基金,构建基金“募投管退”业务体
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光谷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目前,湖北科投投资和管
理的重大产业直投、产业基金项目已完成出资额约 500 亿元,带动社会资本投资
约 4,500 亿元。
   此外,湖北科投拥有约 1,000 万平方米优质产业载体资源,其中已建成运营
约 500 万平方米、在建约 500 万平方米;服务施耐德、富士康、联想、华为等世
界 500 强企业及猎豹、瞪羚、独角兽等科创企业超 3,000 家、从业人员超 14 万
人。因此,湖北科投为大型企业。光谷产业投资为湖北科投全资子公司,为大型
企业的下属企业。光谷产业投资曾参与格科微(688728.S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战略配售。蔚来能源是蔚来旗下专注于充换电业务的板块,此前长期由蔚
来全资控股,光谷产业投资是蔚来能源首家外部资本,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外部资
本。蔚来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如下:2018 年开始进行测试,2020 年开始,蔚来
指定其换电站及充电桩代工厂向公司采购充电模块,从 2022 年开始,调整为部
分充电模块由蔚来自行采购后发货给代工厂加工。蔚来主要向发行人采购 20KW、
  根据发行人与光谷产业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光谷产业投资的
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战略合作
  ①双方遵循优势互补原则深化战略协同:光谷产业投资作为专业投资机构,
拥有湖北省国企资源优势和新能源产业链投资布局优势,一方面以其新能源产业
投资布局及生态资源网络,可为发行人提供资本运作支持,协助发行人与产业链
资源如武汉蔚来能源有限公司、武汉蔚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等企业进一步深化合
作;另一方面,针对本省充电站场站建设,在同等商务条件下,沟通其城投公司,
或者被投企业优先选择发行人超级充电产品、目的小直流充电产品、及 V2G 产
品;发行人作为技术领先方,为光谷产业投资被投企业提供充电模块技术适配及
相应的技术支持。双方在业务拓展、技术研发及产业投资等合作中互为优先合作
伙伴,共同构建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的战略协同生态。
  ②光谷产业投资与 TCL 科技(000100.SZ)保持深度战略合作关系,现为该
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并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席位。除此之外,光谷产业投资通
过主导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对 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星光电半
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战略投资。截至目前,光谷产业投资对 TCL 集团相
关主体的累计规模投资已逾百亿元人民币。基于与 TCL 集团的密切合作关系,
光谷产业投资后续可充分发挥资源协同优势,为发行人与 TCL 集团在户用储能
业务、光储充一体化业务等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合作提供支持。
  ③武汉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是由武汉市委、市政府牵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湖北科投集团承建,采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方案打造,
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总建筑面积约 2,800 平方米。该中
心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正式投入运营,成为科技部批复的 18 个国家人工智能创
新发展试验区中首批投入运营的项目。该中心在 2024 年 9 月再次扩容后,总算
力高达 400P,已为逾 300 家重点企业提供了普惠算力服务。武汉人工智能计算
中心与同属湖北科投投建的武汉超算中心共同形成了“双算力中心”,有效满足
创新型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算力需求。基于光谷产业投资在“双算力中心”建设
运营中的战略参与,后续可为发行人在算力电源、服务器电源导入“双算力中心”
提供协助和支持。
  ④湖北科投现持有约 1,000 万平方米优质产业载体资源,其中已建成运营面
积约 500 万平方米、在建面积约 500 万平方米。其产业生态已集聚施耐德、富士
康、联想、华为等世界 500 强企业及猎豹、瞪羚、独角兽等科技创新型企业超
能充电网络、智慧能源平台以及电力负荷分析等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可为湖北科
投下属园区、企业提供智能充电网络解决方案,助力湖北科投实现园区智慧能源
管理、绿色交通配套、低碳化运营等数字化转型升级,有效提升园区能源运维效
率。在园区能源系统智能化应用方面,双方可共同开展充电场景需求挖掘,研究
智慧园区对新能源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要求,包含充电桩集群管理、动态负荷分
配、V2G 双向充放电等技术特性;双方将围绕咨询规划、系统设计、场景应用开
展全流程合作,共同探索光储充一体化解决方案和绿色能源运营模式。湖北科投
将积极推动在城市、园区、楼宇数字化建设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发行人
充电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
  (2)业务拓展
  双方可在产业培育方面深度合作,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充分结合自身
实际,深入合作进行产业培育,采用投资、合作、相互支持等各种方式,“成链”、
“集群”式共同发展相关产业。
  (3)研发合作
  ①双方可围绕新能源及电气化领域开展协同研发合作:光谷产业投资依托其
新能源产业投研资源网络,可为发行人提供行业技术趋势分析和研发方向战略咨
询以及研发资源;发行人为光谷产业投资投资组合企业开放充电模块场景化验证
平台,支持其技术适配性优化。双方可通过定期技术需求对接机制,推动研发成
果在产业生态内的定向转化。
  ②湖北科投旗下产业基金投资公司安徽长飞先进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是一家专注于碳化硅(SiC)功率半导体产品研发及制造的 IDM
简称“长飞先进”
企业,具备从外延生长、器件设计、晶圆制造到模块封测的全产业链能力。长飞
先进拥有国内一流的 6 英寸/8 英寸产线设备和先进的配套系统,可提供从工业
级到车规级的 SiC SBD、MOSFET 全系列产品,广泛覆盖新能源汽车、光伏、储
能、充电桩、电力电网等领域。发行人正在开展应用碳化硅功率器件的产品研发
工作,将在 30KW/40KW 充电模块产品中使用碳化硅功率器件,以提高充电模块
的转换效率,湖北科投可以协调长飞先进与发行人在碳化硅功率器件领域共同开
展研发合作的形式,帮助公司开发更高转换效率的充电模块。
  (4)客户资源合作
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长江蔚来基金”),总规模 100 亿元,
专注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投资。作为长江蔚来基金的核心发起方之一,湖北科投
可以协调长江蔚来基金已投企业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客户资
源方面进行合作。富特科技下游客户包括雷诺、Stellantis、ICS、广汽、长城、蔚
来、易捷特、小鹏、小米、比亚迪、长安、零跑等众多全球知名汽车品牌。湖北
科投将发挥客户资源协同效应,积极协助发行人拓展主机厂客户资源,进一步提
升市场占有率。
  (5)武汉产业园落户
  湖北科投拥有分布在光谷软件园、光谷生物城、未来科技城、综合保税区、
富士康工业园、联想工业园等多个区域的医药大健康、保税综合服务、信息技术
等多个特色化产业园区,可积极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
发行人今后在武汉建立生产基地及搭建完善供应链体系奠定实施可行性,并可以
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积极助力发行人未来在华中地区进行
战略扩张。
  综上,光谷产业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核查和光谷产业投资确认,光谷产业投资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光谷产业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光谷产业投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光谷产业投资提供的 2025 年 4 月 15 日查询的银行账户余额,光谷产
业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光谷产业投资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
失由其自行承担。
  光谷产业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光谷产业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光谷产业投资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光谷产业
投资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光谷
产业投资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光谷产业投资参与战
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光谷产业投资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
格,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
  (1)具体名称: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备案时间:2025 年 4 月 3 日
  (3)产品编码:SAWL89
  (4)募集资金规模:8,500.00 万元
  (5)认购规模上限:8,500.00 万元
  (6)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
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 8,500.00 万元,参与人姓名、
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
                        实缴金额                        用工合同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额持有      员工类别
                        (万元)                        所属单位
                                    比例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副总经理、海外                        高级管理
              销售部总经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国内销售部总经
                  理
              国内销售部副总
                  经理
              海外销售副总经                        核心员工
                  理
              海外销售副总经                        核心员工
                  理
              监事会主席、研                        核心员工
              发部副总监
              北京分公司研发                        核心员工
               中心总监
       合计         -     8,500.00   100.00%    -      -
     注:1、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根据《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民生证券。民生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
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
权利,系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非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略配售
心员工通过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
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
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已经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
者资格的规定。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优优
绿能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
相关资料,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
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资格,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   民生投资
  根据民生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民生投资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69614203B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任凯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0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5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本所律师认为,民生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
股股东。民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
生投资 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民生投资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提供的
相关资料,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承诺的认购资金。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民生投资(或有)不参
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民生投资
(或有)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
及利益输送。
  四、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
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
投资者。”
  高新投创投、工控资本、广祺柒号、光谷产业投资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资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的资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
项的资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新投创投、工控资本、广祺柒号、光谷产业投资、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和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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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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