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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 长华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9:5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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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慈溪市
周巷镇环城北路 70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77,847,74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443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75,61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63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28,6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5,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3%。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4,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1%;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
  表决结果:
  同意:377,807,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3%;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3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4%。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377,817,3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9%;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8%。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7,807,8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4 %;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3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3%。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8,3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2%;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5%。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7,785,8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19,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42,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2 %。
  表决结果:
  同意:2,414,9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20 %;
  反对:1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41%;
  弃权:3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7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377,791,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9 %;
  反对:1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7 %;
  弃权:3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4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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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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