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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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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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慈溪市
周巷镇环城北路 70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77,847,74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443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75,61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63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28,6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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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5,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3%。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4,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1%;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
表决结果:
同意:377,807,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3%;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3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4%。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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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77,817,3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9%;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8%。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7,807,8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4 %;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3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3%。
表决结果:
同意:377,818,3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2%;
反对: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5%。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7,785,8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19,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42,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2 %。
表决结果:
同意:2,414,9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020 %;
反对:1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41%;
弃权:3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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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377,791,5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9 %;
反对:1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7 %;
弃权:3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4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