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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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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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5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
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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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
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 9:30-11:30 ,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2 人,代表股份 181,518,06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2.5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3,69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5.46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5 人,代表股份 17,827,7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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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81,501,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表决情况:同意 181,501,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表决情况:同意 181,503,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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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81,503,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表决情况:同意 181,505,2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05,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1,502,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02,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表决情况:同意 181,503,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03,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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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5 号、第 6 号、第 7 号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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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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