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4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
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
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
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
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或“湖北宜化”)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
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情况;本次重组
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之相关规定。
湖北宜化拟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宜昌新发投”)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
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了查询,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之日前 6 个月起至披露《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即自查期间为 2024 年 2 月 29 日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具体包括: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
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
关情况如下:
序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情
姓名 职务/关系
号 股份(股) 份(股) 况(股)
宜化集团原董事王立
吕姗玉 25,500 20,100 7,700
堃之母亲
宜化集团原董事王立
王明洪 1000 500 500
堃之父亲
宜昌新发投执行董事
高亚红之配偶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
事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
之配偶
湖北宜化证券部员工
朱国涛 115,800 89,300 26,500
李益芬 朱国涛的母亲 69,000 29,900 39,100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
司原董事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
配偶
宜化集团合规运营部
员工覃琼梅的朋友
湖北宜化原董事强炜
强慧莉 100,000 0 100,000
张敬涛 强慧莉的配偶 9,000 4,200 6,800
注:1.王立堃已于 2024 年 8 月离任宜化集团董事;
公司董事;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访谈了相关内幕知情人,并取得其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相关主要内
容如下:
吕姗玉、王明洪声明及承诺:
“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的相关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不存在
通过本人直系亲属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除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上市公司重组事
宜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王立堃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
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
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本人未向其透漏湖北宜化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向其作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
处,本人将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
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褚春建声明及承诺:
“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的相关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不存在
通过本人直系亲属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除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上市公司重组事
宜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高亚红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
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
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本人未向其透漏湖北宜化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向其作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
处,本人将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
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杨培俊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湖北宜化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自查期间买
入湖北宜化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的情况。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或
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张楚云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湖北宜化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自查期间买
入湖北宜化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的情况。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或
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李雪晴声明及承诺:
“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的相关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不存在
通过本人直系亲属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除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上市公司重组事
宜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文银涛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
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
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本人未向其透漏湖北宜化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向其作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
处,本人将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
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朱国涛声明及承诺:
“本人母亲李益芬的股票账户由本人实际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
李益芬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
本人在本人配偶李明亮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存在
利用本人股票账户以及本人母亲李益芬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不会再以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
股票所得收益上交湖北宜化,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处理。”
李益芬声明及承诺:
“本人股票账户由本人儿子朱国涛实际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本
人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亦不知悉湖北宜化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情形。”
李明亮声明及承诺:
“在本人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本人配偶朱国涛存
在利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及其母亲李益芬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其自身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
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不存在向其泄
露有关内幕信息或建议其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朱国涛、李益芬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核查
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湖北宜化,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李荣华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湖北宜化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自查期间买
入湖北宜化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的情况。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或
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郭怡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湖北宜化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自查期间买
入湖北宜化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的情况。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或
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彭怡声明及承诺:
“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的相关信息,亦
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不存在
通过本人直系亲属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除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上市公司重组事
宜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
意将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杨华强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湖北宜化重组事宜相关内幕信息
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其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
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本人未向其透漏湖北宜化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向其作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
处,本人将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因上述湖北宜化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
收益上交湖北宜化。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刘成勇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覃琼梅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存在自行买
卖以及接受覃琼梅委托资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
发生;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不会再以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
股票所得收益上交湖北宜化,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处理。”
覃琼梅声明及承诺:
“在本人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本人存在委托刘成
勇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行为,前述行为系本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
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
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
发生;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不会再以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
股票所得收益上交湖北宜化,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处理。”
强慧莉、张敬涛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本人亲属强炜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
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不会再以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湖北宜化股票;
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
股票所得收益上交湖北宜化,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处理。”
强炜声明及承诺:
“在本人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本人亲属强慧莉、
张敬涛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其自身基于对
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
行的操作,本人不存在向其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若强慧莉、张敬涛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反法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核查
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湖北宜化,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综上,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相关人员,股票交易
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小,部分已离任或退出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其余
人员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或决策,且均作出承诺,若前述交易行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愿意将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
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处理。因此,核查期间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情形对本
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宜化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在自查期间内,
宜化集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8),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
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宜化集团自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超过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9,760,847 股。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宜化集
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218,032,7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0.61%。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期间,宜化集团使用自有资金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1,680,847
股。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宜化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期间,宜化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6,888,4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宜化集团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公司作为湖北宜化的控股股东,上述买卖湖北宜化股票行为
是基于对湖北宜化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
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而根据事先制定的增持计划实施的增持行为,增持前后均
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动机和情形,详
见湖北宜化《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湖北宜化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
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1.宜化集团自查期间买卖湖
北宜化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前期公告实施的增持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
交易的情形;2.自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相关人员,股票交易数
量及金额相对较小,部分已离任或退出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其余人
员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或决策,且均作出承诺,若其交易行为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愿意将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所
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湖北宜
化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
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
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情况;4.经核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公
告以及公开信息检索,并取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标的
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本次重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之相
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
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经核查,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实施的增持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2.自查期间买卖湖北
宜化股票的相关人员,股票交易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小,部分已离任或
退出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其余人员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或决策,
且均作出承诺,若其交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愿
意将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3.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
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
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
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
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情况;4.
经核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公告以及公开信息检索,并取得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
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本次重组不存
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之相关规定。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
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经核查,本
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实施的增持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2.自查期间买卖湖北
宜化股票的相关人员,股票交易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小,部分已离任或
退出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其余人员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或决策,
且均作出承诺,若其交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愿
意将核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3.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
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
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
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
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湖北宜化股票的情况;4.
经核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公告以及公开信息检索,并取得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
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本次重组不存
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之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