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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4 08:05:06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工业集聚区沥港
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5-013,以下简称“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
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堠工业集聚区沥港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夏增富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名,代
表股份60,13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63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6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7名,代表股份130,7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1634%。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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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60,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7,5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同意60,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7,5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4%;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同意60,1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
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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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6,0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9%;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同意60,1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
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5,9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4%;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同意60,1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
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5,9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4%;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同意8,511,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4%;反
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3%;弃权1,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23%。关联股东回避本项议案表决。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10,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6%;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保的议案》
  同意60,0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
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98,6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7%;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6%;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7%。
  同意60,0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6%;
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84,6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7%;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同意60,0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1%;
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2%。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86,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2%;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同意60,0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5%;
反对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77,9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61%;反对8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同意60,0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反对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97,7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2%;反对2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7%。
  同意60,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4,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4%;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6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李光                 郑庆柱
                                 梁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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