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振江股份
保荐代表人 黄飞、沈强 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03507.SH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
承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振江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
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 荐 人 已 与 振 江 股 份 签 订 保 荐 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方式,对振江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按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事项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原职工代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表监事亲属进行短线交易的情况,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详见本报告之“三、其他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前述第 5 项相关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现场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司健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现场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督促公司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信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信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不存
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情况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况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持续关注公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项,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振江股份2024年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振江股份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事项
票而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形,董冰先生及其亲属已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
将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公司已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
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振江股份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飞 沈 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