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扬州惠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1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行费用人民币 6,069.8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371.79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25验字第 90002 号)审验。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投资总 原计划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投入金额 金投资金额
高端化工装备生产线智能化升
级技术改造项目
技术研发中心(惠通研究院)
项目
合计 40,246.00 40,246.00 35,371.79
三、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
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
部分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
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中包含人员薪酬、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
支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
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
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
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
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
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二)为提高公司募投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
公司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公司拟先使用自有
资金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三)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
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
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四、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具体流程
(一)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
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由采购部、财务部等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在具体办理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各类其他款项时,根据合同条
款,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
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度汇总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
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
公司一般账户;
(四)公司将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
构。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预
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
经营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部分资金支出,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要求;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兴忠 唐 唯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