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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丰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8 18:15:50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5-01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丰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大丰转债”到期,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期间
                   可转债债券停
                   牌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6 日
        兑付本息金额:116 元人民币/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3 月 27 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3 月 27 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3 月 21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3 月 26 日
         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6日,“大丰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
   条件将“大丰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9205号”文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
   公开发行6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即2019年3月27日~2025
   年3月26日),2019年4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大丰转
   债”,证券代码为“113530”。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大丰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
转股的可转债。“大丰转债”到期合计赎回116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大丰转债”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 年 3 月 21 日为“大丰转债”最后交易日。在停止交
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
                                              “大丰转债”
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大丰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大丰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
截止 2025 年 3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丰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大丰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16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
日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
   五、兑付办法
   “大丰转债” 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大丰
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5年3月24日起,“大丰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5年3月27日起,“大
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大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
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16%(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大丰转债”,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2.80元人民币(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
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
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
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6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6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899078
  联系邮箱:stock@chinadafeng.com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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