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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
 )作为正在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
                             “公司”
                                “上
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阳、李想。
(三)现场检查人员
  李想、蒋宏图。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
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查阅会计师关于
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
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
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
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规定:“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
用。”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存在部分投资期限超过董事会、监事会授权有效期限
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但相关产品可随时赎回,公司需充分关注上述产品,在董
事会授权期限内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处理,确保投资期限不存在违反《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年审会计师、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就回款情况、主要经营数据、客户供应商走访反馈等对会计师进行访
谈。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
他事项。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原因系公司在《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存
在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情形;在《2022 年第一
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
益分类、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的情况。针对上述事项,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财
务会计基础工作以及财务人员的合规培训,完善公司内控流程。
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规定:“使用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
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存在部分投资期限超过董事会、
监事会授权有效期限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但相关产品可随时赎回,公司需充分
关注上述产品,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处理,确保投资
期限不存在违反《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情形。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
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经营情况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财务报表、往来明细表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阳                 李   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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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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