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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期: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证券代码:000996        证券简称:*ST 中期        公告编号:2024-022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
 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
 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币一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 条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
 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
同意。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或者因触及第 9.3.1 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
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
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停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
牌之日起五个交易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0 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
本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
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
定。
  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本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
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
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1 规定: 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
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股票复牌及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若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
上市决定的,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
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
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
则上不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
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
申请复牌的,本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退市整理期间,
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应当每日披露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股票于退
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
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
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在公司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
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
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若公司未聘请
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
   四、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4)。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第二次)》(公告编号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第三次)》(公告编号 2024—007),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第四次)》
(公告编号 2024—008),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股
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第五次)》(公告编号 2024—012)。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六次)》(公告编号 2024—015)。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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