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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9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
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
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
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就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
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
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
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
法律文件以及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2)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发
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
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时机等;
  (3)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
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
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
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及文件;
  (5)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
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6)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注
册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7)发行完成后,办理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及时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9)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
按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
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
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0)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办理发行申报事宜;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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