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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05-14 00:00:00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京电子”)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券日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控股股东惠州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投资”)提
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中京电子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贵公司
董事会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贵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贵公司董事会认为京港投资持有贵公司 21.96%的
股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资格,且提案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
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了《惠
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新增临时
提案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
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公告形式向
股东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情况以及据此更新的《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
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中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刘德威先生主持。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2021 年
票服务。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总数为 505,058,986 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 5 名,
代 表 贵 公 司 有 表决 权 股 份 83,406,790 股 , 占 贵 公司 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
公司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59,706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9720%。
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
时提案后)》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及本
所见证律师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
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新增临时提案后)》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66,506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973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上述议案 6、8 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议案 6、8 外,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的,已经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陈珊珊     律师
                             高   严   律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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