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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8-28 00:00:00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国红:

经查,五矿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资管产品程序化交易风险管控不到位,对FOF资管产品投研能力不足,部分资管产品对外宣传材料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资产管理部,是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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