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45 号──────────────────────── 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张 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 1 —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司与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 9000万元收购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东方时尚)60%股权,并约定业绩补偿条款,即 2018 至 2020 年度高安东方时尚合计净利润达到5461.5 万元,如无法实现,张婷应以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的方式向公司补偿,如未按照协议约定补偿,公司有权要求张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公司受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018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购高安东方时尚部分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司受让的股权份额由 60%调整为 20%,仅需支付 2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款 3000 万元。同时高安东方时尚及张婷应保证公司每年取得的分红金额不低于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10%,不足部分,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补足。为保证上述利润分配的实现,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将其持有的高安东方时尚合计 3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 2 —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提供的说明,2018 至 2020 年,高安东方时尚未按协议约定实现目标利润,业绩承诺完成率仅 6.68%,同时也未按约定支付分红款,触发了约定的回购条款,双方产生诉讼纠纷,并于 2021 年 4 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 11 月 29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张婷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26,920,429.70 元并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自2021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相关款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业绩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涉及金额较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7.7.5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交易对方申请听证,其申辩称,一 — 3 —直积极偿还债务,前期试图通过出售股权以补偿公司款项,但因故未能达成。请求容留时间筹措资金偿还公司。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资产交易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违规事实清楚。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负有的补偿义务前期已经由仲裁裁决予以明确。但截至目前,交易对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也未推进任何实质进展,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4 —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7 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