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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百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金融监管局:非法金融中介治理典型案例启示录

来源:东方资色

2026-05-15 23:04:55

(原标题:金融百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金融监管局:非法金融中介治理典型案例启示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非法金融中介治理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监管总局、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关于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治理、“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上海地区非法金融中介乱象治理工作,高质效办理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金融监管局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4起非法金融中介治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张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间,张某某、解某某合谋实施诈骗,由解某某负责组织多名中介以高额好处费引诱外地无不良征信记录人员(以下简称“征信白户”)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将“征信白户”人员带至上海;由张某某负责开设几十家空壳公司,组织多人通过短期缴纳公积金的方式包装“征信白户”人员的信贷资质,并伪造材料,向多家银行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申领信用卡后通过POS机刷卡套现,或以购车为名向银行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车贷款。

犯罪团伙中,顾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受张某某雇佣指使,协助注册空壳公司、申领POS机、接送、带领“征信白户”人员办理手机卡、协助办理信贷业务、提供银行卡对套现资金进行转账取现等操作;于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彭某某等人经解某某招揽成为中介人员,四人通过各自渠道搜集介绍“征信白户”人员,将信息提供给解某某,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上述犯罪行为造成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

二、查处过程

2023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9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解某某等9人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提起公诉。2024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解某某等人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坚持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罚当其罪。近年来,不法金融中介通过招募“征信白户”人员实施犯罪的案件多发,需要准确认定犯罪模式、行为性质,对组织领导人员、信用“包装”人员、“征信白户”等犯罪分子进行一体打击惩治、分层分类处理。本案通过厘清事实,区分认定涉案“征信白户”的法律责任,对于明知是犯罪仍积极配合信用卡申领、提供资金套现、车辆购买、过户等行为的共犯,依法从严惩治;对于仅提供身份信息材料,没有参与犯罪主观故意的人员结合案情依法从轻处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推动金融领域“黑灰产”治理。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强化宣传教育。征信记录是个人信用的体现。本案中,面对以“失信”换取钱财的“征信白户”,坚持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案件的办理始终。同时,推动银行机构提升信用卡业务风险管控能力,积极面向金融消费者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社区宣讲、媒体报道等方式以案释法,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及风险防范能力。

案例二:郭某某等人保险诈骗、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伙同网约车司机李某,由郭某某提供车辆,李某组织网约车司机邓某某等人,多次在道路上制造交通事故,后将受损车辆安排至郭某某经营的修理厂定损维修,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分赃。其中,部分事故中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人员系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共计骗取保险理赔款9万余元;另有部分事故中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人员不具有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共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10万余元。

二、查处过程

2023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郭某某、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以邓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相关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全链条打击,彰显保险诈骗“零容忍”。本案剖析出一整条清晰的车险诈骗犯罪链条,紧紧抓住“伪造事故”“瓜分保险理赔款”关键事实,把车辆提供方、驾驶员、修理厂责任完整串联,确定犯罪产业链条各环节责任,实现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彰显对保险诈骗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保险行业正当利益和营商秩序。

依法准确定性,注重分层分类处置。本案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其他人员勾结实施犯罪的情况,涉案人员类型多。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认真厘清各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身份、地位、作用等,对于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同时参与多起交通事故,在部分事故中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身份的涉案人员,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并与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提供作案车辆、精心组织策划、长期实施骗保的涉案人员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参与骗保行为的其他人员依法分层分类处理。

积极联防联治,健全反欺诈长效机制。多方持续推动上海地区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反欺诈协同善治体系,推动建立长三角保险业跨区域联动机制,持续健全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中国银保信“五位一体”反保险欺诈工作机制,指导保险机构完善保险欺诈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逐步构建“模型共建、风险共研、线索共推、成果共享”的数智化工作模式,形成联防联治“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案例三:宋某等人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起,宋某经营J保险经纪公司Z分公司,代理销售H保险公司年金险、重疾险等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应佣金。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宋某以承诺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直接发展或招募仇某、季某等人发展18名投保人,在投保人无真实意愿且无长期续保能力的情况下,由投保人自筹资金或由仇某、季某等人推荐融资渠道、垫付首期保费等方式,安排18名投保人先后投保20份10年期年金险、8份20年期重疾险,并于投保后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时间内退保。经司法审计,退保金额和保单佣金共计2340余万元,扣除28份保单投保金额共计1760余万元,H保险公司实际经济损失共计580余万元。

二、查处过程

2023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2月至6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宋某等七人以合同诈骗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至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等七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其中,宋某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原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相关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从严打击,重拳出击遏制保险“黑灰产”发展势头。近年,退保黑产犯罪在保险行业呈增长态势,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本案中,犯罪团伙虚构事实,隐瞒真实主观意愿,以先投保再退保的方式套取保险佣金,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持续深化跨部门协同合作,依法从严打击退保黑产犯罪,对黑产犯罪团伙重拳出击,遏制保险“黑灰产”发展势头。

严格把握,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和罪名定性。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从案件定性、证据规格、打击范围等方面引导取证。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重点把握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投保退保行为的异常性、诈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具有投保意愿、投保续保能力的事实,隐瞒主观上不具有实际履行意愿的真相,企图以先投保长期保险再短期退保的方式,套取保险佣金的犯罪行为,依法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源头治理,行刑衔接联动净化保险行业生态。通过典型个案的办理,持续加强行刑衔接,以风险提示、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举措,深化案例警示教育、强化法律义务告知,指导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人真实意愿核查和风险管理。通过“个案办理—类案分析—制度完善”的路径,持续深入开展行业治理,形成行业自律、监管执法、司法打击的防范和惩治保险领域“黑灰产”合力,从源头上防范“黑灰产”团伙损害金融消费者和保险机构利益,达到办理一批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朱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间,朱某甲伙同崔某、朱某乙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并经营上海H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由朱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H公司以提供“信用卡、贷款逾期客户分期、延期谈判”(俗称“不正当反催收”,即通过非法手段逃避债务或干扰金融机构合法催收的行为)“法律咨询业务”为名,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方式,招募不特定人员购买该公司推出的“9986元服务包”入会成为公司渠道商,并宣称成为公司渠道商后即享有推荐他人入会赚取45%~50%返佣等权益,并组成渠道商、总监、大区总监、加权大区总监等层级,对总监以上层级额外发放3%~9%不等的佣金。经查,H公司通过歪曲解读相关金融法律政策、虚构夸大服务能力及盈利前景,以高额返佣吸引大量不具有法律服务、债务处理需求的人员加入其层级组织,骗取财物。截至案发,累计发展会员27层级,传销活动参与人员2000余人,收取传销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

二、查处过程

2023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甲等四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朱某甲、崔某、朱某乙、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拆穿“法律咨询”马甲,锁定“非法传销”实质。近年来,以“法律咨询”等名义开展“不正当反催收”恶意维权的金融领域“黑灰产”案件花样层出。本案同时呈现“购买反催收法律咨询服务获得入会资格”和“以发展下线数量获得返利”两大特点,其实质为金融传销案件。公安、检察机关精准研判涉案公司获客模式,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以提供反催收等法律咨询服务为名违规引流、发展下线的行为进行打击,有力震慑所谓“法律咨询”公司“恶意引流”“违法经营”乱象,有效遏制“不正当反催收”等“黑灰产”蔓延势头。

持续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提升案件风险联防联控实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依托浦东新区金融风险防控联席会议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线索开展综合研判。联动各方排摸涉案人员债务情况,向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证据,精准刺破“提供反催收服务”的虚假业务面纱,有效提升跨部门风险联防联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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