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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危机 | 没签合同的次级管理人,投资者照样能告!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4-23 17:35:15

(原标题:法说危机 | 没签合同的次级管理人,投资者照样能告!)

在双重嵌套模式下,当投资人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常规途径已难以实现权利救济,投资人直接起诉次级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可作为债权救济的补充。

——《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


你有没有想过这样一种“扎心”的局面:自己真金白银投进去的理财产品,表面光鲜,底层却是一层套一层的结构。等到产品暴雷,你才发现,跟自己签合同的“上层管理人”要么两手一摊说没钱赔,要么干脆玩起失踪;而那个真正搞砸了底层项目、造成损失的“次级管理人”,偏偏跟你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你气得咬牙,却发现自己连告他的资格都没有——因为法律上有“合同相对性”原则,说白了就是:谁跟你签合同,你才能找谁。可问题是,真正的“元凶”恰恰是那个和你没签合同的人。那么,投资者到底能不能绕过合同相对性这道墙,直接向次级管理人主张侵权赔偿?


一、什么是“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听起来有点绕口,但说白了就是一句话:谁签的合同,谁负责。这个道理写在了《民法典》第465条里——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中,这条原则就成了投资者的第一道“墙”。投资者和上层管理人签了合同,但真正操盘底层资产的是次级管理人。可偏偏,投资者和次级管理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直接起诉次级管理人,要求他承担合同责任。

那问题来了:如果上层管理人已经赔不起了,或者上层和次级之间早就约好了“互不追责”,投资者损失的这笔钱,还能找谁要去?这时候,侵权责任路径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钥匙”

投资者可以向次级管理人主张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合同责任。这一路径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问题在于:投资者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因投资损失而产生的债权?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司法实践逐渐认可,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次级管理人)如果存在过错,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该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三、突破“门槛”需满足的条件

突破合同相对性并非没有门槛。根据司法实践,投资者要想直接起诉次级管理人主张侵权赔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明知”投资人的存在

如果次级管理人完全不知道上层资金的来源是特定的投资人,那么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就缺乏主观基础。但如果次级管理人参与了前期路演、推介活动,或者明知所管理资产的最终来源是特定投资者,法院就倾向于认定其“明知”。

2、存在明显的违规或不当行为

仅仅是一般的投资亏损或市场波动,不足以构成侵权。需要次级管理人存在明显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比如:擅自挪用资金、违反投资比例限制、虚假陈述、未履行勤勉义务等。

3、投资人遭受了实际损害

侵权责任以损害发生为前提,因此投资者需要证明自己的确遭受了实际损失。这通常要求产品已经进入清算或退出阶段,或者因管理人原因导致无法清算,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损失已经发生。

4、寻常途径无法获得救济

突破合同相对性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式,通常要求投资者已经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例如向上层管理人索赔无法实现。


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即便满足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投资者要打赢侵权官司,还需要在法庭上证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违法行为

投资者需要证明次级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投资比例限制、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虚假陈述底层资产状况等。

2、损害事实

投资者需要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在实践中,投资损失的认定通常以产品清算为原则——即产品已经清算完毕,投资者的最终亏损数额已经确定。但如果因为管理人(包括次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清算,法院也可以在损失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认定损害已经发生,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因果关系

投资者需要证明次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与自己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要求投资者的损失必须是因次级管理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市场风险或其他因素所致。

4、主观过错

投资者需要证明次级管理人在行为时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在嵌套结构中,次级管理人如果明知资金来源是特定投资人,却依然实施违规行为,就构成了明显的过错。


五、典型案例的启示

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戴某某诉中科招商案,是这一领域的标志性案例。

案情简介:某资管计划(上层)将募集的资金投向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层),中科公司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次级管理人)。运作中,中科公司擅自将托管账户中的1.8亿元转出,其中6030万元用于购买信托产品,同时还投资了四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拟上市公司”。最终,投资者戴某某认购的300万元份额亏损超过131万元。

法院的裁判逻辑值得关注:法院首先承认,在双重嵌套资管合同中,投资者向次级管理人主张权利原则上受合同相对性约束;但鉴于次级管理人明知实际投资人及其合理信赖,且存在违反保护性法律的侵害行为,最终判决次级管理人与上层管理人连带赔偿投资者87.6万元。

这一案例说明:合同相对性并非不可逾越。当次级管理人明知投资者存在,且其违规行为直接导致投资人损失时,法院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让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六、给投资者的几点提示

1、嵌套结构本身并不违法,但要警惕风险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的投资层级“最多不得超过两层”。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存在三层甚至更多层嵌套,本身就涉嫌违规,应当提高警惕。

2、合同相对性是原则,突破是例外

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投资者都能直接起诉次级管理人。因此,投资者不应盲目依赖这一路径,而应综合评估情况,选择最优的维权策略。

3、证据是维权的核心

如果投资者希望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次级管理人主张侵权赔偿,以下几类证据至关重要:次级管理人参与路演或推介活动的记录(证明其“明知”投资人存在);资金流向的证据(证明次级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产品无法清算或清算亏损的证明(证明损害事实);上层管理人无法有效追偿的证明(证明救济途径穷尽)。

4、及时行动,注意时效

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投资者应当在知悉侵权行为后尽快采取行动,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5、侵权之诉不是唯一路径

除了侵权之诉,投资者还可以考虑违约之诉、派生诉讼等多种路径。不同路径各有优劣,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结合具体案情选择最优的维权方案。


七、结语

合同相对性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中,这一原则不应沦为不法次级管理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当次级管理人明知投资人的存在,其违规行为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且投资者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时,法院正在逐步打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窗口。

不过,这一突破终究是“例外”,而非“常态”。对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防线始终在投资之前:做好尽职调查,看清产品的嵌套结构,了解管理人的真实资质,从源头降低风险。若风险已经发生,也不必慌乱——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综合评估侵权之诉等维权路径的可行性,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 | 夏叶璐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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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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