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4-09 17:30:22
(原标题:法说危机 | 投资者维权,用“推定损失”替代“清算”二字)
基金尚未完成清算,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无法确定,很多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导致很多基金管理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清算,实质上损害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
很多基金暴雷后的投资者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投资款眼看就要打水漂;另一方面,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往往会说——“基金还没清算完毕,你的损失还没有确定,现在找我们赔钱为时过早”。这句话听上去似乎有些道理,却让无数投资者陷入漫长的等待。
那么,基金没有清算完毕,真的就不能向管理人主张赔偿吗?投资者的损失,一定要等到清算全部完成之后才能被法律认可吗?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曾经的主流观点成为“挡箭牌”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确实是:基金未完成清算,投资者损失就无法确定,法院往往以此为由驳回投资者的索赔请求。
这一观点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一方面,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自身财产,在清算尚未完成时,基金最终是盈利还是亏损、盈亏多少都还是未知数;另一方面,投资者仍然持有基金份额,如果在清算完成前就判决管理人赔偿,而后续清算中投资者又分得了部分资产,就会出现“重复受偿”的问题,违背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173号案件中曾认定:“在新华信托公司尚未对案涉项目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因其违约延期的行为给李洪伟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这一判决一度成为各地法院裁判的普遍参照。类似观点在(2021)最高法民申6247号、(2022)鲁民终579号等案件中也有所体现。
实践中,许多法院甚至认为,在基金未清算的情况下,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无法确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驳回起诉。
这一裁判规则,客观上成了不少管理人拖延赔付的“挡箭牌”。只要基金迟迟不清算,投资者就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管理人就可以借此逃避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的新突破:推定损失
好消息是,随着私募基金纠纷数量的激增和相关裁判经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意识到:一味强调“先清算、后索赔”,对投资者可能造成实质性不公。
于是,“推定损失”规则应运而生。所谓“推定损失”,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便基金尚未完成清算,法院也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合理认定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发生,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损失”?综合各地法院的裁判实践和仲裁机构的指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底层资产已无变现可能
如果基金投向的底层项目已经明显没有价值、几乎不可能回款,再坚持等待清算完成,无异于缘木求鱼。上海金融法院在一个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如果坚持等待清算完成再确认损失,“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可以认定损失已经固定。
2、管理人故意拖延清算
有些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后,既不组织清算,也不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实质上是利用“未清算”的状态来规避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行为持否定态度。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一则典型案例中认定,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
3、管理人失联、被注销或涉嫌刑事犯罪
例如,基金管理人失联、管理人资格被协会注销,或者管理人主要人员被刑事立案侦查,导致基金事实上无法正常清算的,法院也倾向于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发生。
4、基金财产脱离管理人控制
例如基金资产被恶意挪用、基金自始未取得标的股权,清算小组也未接管任何资产,此时基金清算处于停滞状态,无法预计继续清算的可能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等待清算完成再确认损失,显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最新智慧:先行赔付,“继受”转让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北京金融法院在近期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给出了一个更精巧的解决方案。
该案中,投资者A向某基金投资100万元,后因投资标的公司违约,基金未能如期兑付。投资者A认为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存在疏漏,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诉至法院要求管理人赔偿。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仅对投放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向投资标的公司、下游合作公司调查核实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存在疏漏,属于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综合考虑管理人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决管理人对投资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的特别之处在于:法院同时明确,管理人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投资者在该基金后续清算中享有的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由管理人继受。
这意味着什么?投资者既可以先拿到赔偿,又不妨碍基金后续清算;如果后续清算中基金还有回款,回款中相当于管理人已赔偿的部分,由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仍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不会因此“双重受偿”。
四、投资者应该怎么做
了解了上述规则之后,如果投资者正面临基金暴雷的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权:
1、不要被动等待
“等清算完成再维权”往往是最坏的选择——管理人可能故意拖延清算,清算遥遥无期;管理人自身可能失联、被注销甚至破产,越等下去可追偿的资产越少。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基金暴雷的维权中,时间本身就是最重要的筹码。
2、尽早启动法律程序并采取财产保全
一旦发现基金出现问题,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具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条件。启动程序的同时,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管理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资产。在基金暴雷的情况下,管理人的资产可能随时被转移,尽早保全是确保最终判决能够执行到位的关键一步。这一点在实务中尤为重要——即便赢得了胜诉判决,如果管理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3、收集管理人违规违约的证据
如前所述,基金管理人在销售产品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由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管理人不能提供风险测评记录、风险揭示文件等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投资者还可以重点关注管理人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投资方向使用资金、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未尽到投后管理义务等违规违约行为,这些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有力主张。
4、充分利用“推定损失”规则
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存在底层资产已无价值、管理人失联或被注销、基金事实上无法清算等情形,不要被“未清算”三个字吓退。完全可以依据“推定损失”规则,向法院主张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必苦等清算完成。
5、注意关注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基金暴雷后,许多投资者往往会犹豫观望,等到决定维权时才发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务必在时效届满前采取行动。
6、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积极自救
如果管理人失联或失能,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运作、成立清算组,并授权特定投资者代表基金对外维权。北京金融法院已通过典型案例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的人员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解决了代表权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是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维权需要跨过的关键门槛。
五、别让“未清算”成为维权绊脚石
很多投资者在基金暴雷后,都会被一句“还没清算完,损失还没确定”给吓住,于是选择等待。一等就是一年、两年,等来的往往是管理人失联、财产被转移、清算遥遥无期。
请记住:法律不会因为“没清算”就关上维权的大门。只要管理人有违规违约行为,投资者就完全可以在清算完成之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赔偿。司法实践已经越来越认可“推定损失”的合理性,甚至给出了“先行赔付、权利继受”这样既保护投资者、又兼顾公平的解决方案。
所以,面对暴雷的基金,最不该做的就是等待。
尽早行动: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或仲裁的可行性
尽快保全:申请查封管理人名下资产,防止转移
尽力举证:收集合同、打款记录、沟通记录、管理人失联或违规的证据
基金暴雷,损失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时间和信任。但请相信,法律不会让恶意违约的管理人逍遥法外,也不会因为程序上的“未清算”就让投资者白白吃亏。别等清算结束,现在就迈出维权的那一步。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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