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刊财经
2026-02-06 12:59:10
(原标题:大连银行1.8亿理财只剩44万,最高法划红线,“先刑后民”不能成挡箭牌)
这场旷日持久的金融纠纷虽未最终审结,但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为其定了调。员工个人刑事犯罪不是银行的免责“挡箭牌”。银行作为资金“守门人”的法定责任不可推卸,以刑事程序规避民事责任的操作当休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大连银行“1.8亿理财只剩44万”案由此再度引发关注。金融监管总局2026年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严密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风险”、“扎实履行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此案中,涉案的大连银行自身内控失守,却试图以“先刑后民”为由阻断消费者维权路径。
最高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这一裁定聚焦核心争议,明确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法律边界,为储户维权划定了清晰路径,与监管部门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高度契合。
数年虚假对账无人知晓
这桩案件的起因要回溯到2013年底,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此后三年内,该公证处陆续将3.6亿元资金分批打入账户。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客户经理李某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对账单始终显示账户状态“正常”,余额稳步增长。
公证处不会想到,账户开立仅仅几天,时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的罗某某便用伪造的材料开始侵吞其资产。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罗某某多次故技重施,把公证处资金共计1.8亿元转移到其母及多家关联企业账户。
为防止败露,罗、李二人窜通向公证处提供伪造的对账单和利息回单,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上的银行印文无一为真,却成功蒙骗了五年。
2018年6月,认为资金安然无恙的公证处拿着虚假对账单与大连银行签订了理财协议。直到产品到期后遭遇不能兑付的问题,公证处才发觉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巨额资金不翼而飞。
“先刑后民”不能成为挡箭牌
如梦方醒的公证处要求赔偿,大连银行未正视问题,反而和客户玩起了躲避责任的游戏。一方面声称理财文件的印章是伪造的,却未能提供比对样本;另一方面以“先刑后民”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这是一场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刑事程序没有了结之前不应该进行民事审理。之后大连银行更抛出了“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失踪”“客户经理李某已离职”等理由,试图规避内部管理责任。
对于这一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一审与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了大连银行抗辩意见,认为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这一判决的逻辑明显存在缺陷。即员工个人犯罪责任与银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混为一谈,储户维权就将陷入僵局。此类抗辩若成立,今后金融机构只需以“涉及犯罪”为由便可轻松脱责,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将无从谈起。
最高法的纠偏极为关键。法院指出,本案民事争议聚焦于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刑事犯罪则指向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个人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最高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这一裁定聚焦核心争议,明确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法律边界,为所有储户维权划定了清晰路径,与监管部门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高度契合。
大连银行内控漏洞明显
巨额资金挪用持续数年的事实,暴露了大连银行内控系统的漏洞。在银行未对网银设备领取、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罗某某能够凭借假材料一次次冒领网银;客户经理敢于长期上门为客户递送虚假对账单,说明对账机制流于形式,并无官方渠道与客户交叉验证信息。
这一“离谱”的案件背后,事实上是大连银行长期薄弱的合规管控。2023年其因为“超监管限定比例发放贷款、违规为房地产项目融资、虚假整改”等问题吃下550万元大罚单;2025年该行重庆分行又因“贷前调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票据贸易背景审查不严”等八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260万元。大大小小的监管罚单,足以说明大连银行在风险管控层面存在系统性问题,央行要求的“筑牢风险底线”并未得到其重视。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5年前三季度,大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32.66亿元,同比下降17.66%;净利润4.81亿元,同比下滑4.81%。对比近年来大连银行财报上的几项关键数据,就会发现其风险抵补能力愈发薄弱。其中不良贷款率从2024年末的2.88%升至2025年6月末的2.92%,拨备覆盖率则降至134.08%,仅略高于监管要求的底线。
图片来源:大连银行2025年半年报
事实证明,漠视自身“风险防控首位责任”,重规模、轻风控并不能救业绩于水火,而是会击碎公众对于金融安全的朴素期待,失去“诚信”这一金融机构安身立命的核心资产,进而损害自身公信力。
这场旷日持久的金融纠纷虽未最终审结,但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为其定了调,即银行是否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内控失职,需通过民事审理独立判定。员工个人刑事犯罪不是银行的免责“挡箭牌”。银行作为资金“守门人”的法定责任不可推卸,以刑事程序规避民事责任的操作当休矣。
作者 | 怡婷
编辑 | 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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