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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盯上大V带货、单日吸金超百亿行为,基金销售违规被重拳纠偏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2-02 17:30:03

(原标题:监管盯上大V带货、单日吸金超百亿行为,基金销售违规被重拳纠偏)

近日,监管部门突击出手,一则监管通报直接撕开了一场“百亿级申购热潮”的真实面纱。

一天之内,超百亿元资金涌入同一只基金产品,看上去是“爆款神话”,是“市场共识”,是“投资热情集中爆发”。但监管介入后,这个故事迅速反转——这不是市场选择,而是一套被精心设计的“流量驱动型销售机制”

从无资质“大V”参与引流,到“跟投预告式”制造从众效应;从风险揭示流于形式,到适当性管理实质失效,这场百亿申购的背后,并不是成功案例,而是一场失控的制度性风险实验。

这不是一次营销翻车,而是一场模式清算的开始。


01、从“爆款申购”到监管问责

监管通报显示,某基金产品在特定日期出现异常集中申购,单日申购金额突破百亿元。这一巨额资金流入立即引发监管关注,相关部门随即启动现场核查。

经调查认定,该基金公司与不具备基金销售资质及从业资格的互联网“大V”开展营销合作,并支付高额推广费用。相关“大V”在社交平台提前预告将在特定日期大额买入基金产品,借助其影响力和粉丝基础制造“跟投效应”,诱导大量投资者集中申购。

监管进一步查明,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落实不到位,导致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被引导购买中高风险产品,构成多项违规情形。最终,监管依法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并暂停受理基金产品注册申请的措施,同时追究总经理、督察长及互联网业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


02、爆款背后的变相销售陷阱

从法律结构上看,这并非普通的广告合作,而是典型的变相基金销售行为。在我国监管体系中,基金销售属于特许经营活动,不仅要求机构具备法定业务资质,从业人员也必须持有相应资格。

判断是否构成基金销售,并不取决于是否完成实际交易,而在于是否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通过“大额买入预告”“跟投暗示”“集中申购引导”等方式,制造了完整的交易预期链条,其法律性质已明显超出中性信息传播的范围,属于典型的销售导向型行为

因此,本案的违法性不在于合作的形式,而在于其实质行为已构成基金销售活动的一部分,却由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实施,直接突破了基金销售的制度性边界。


0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结构性失效

监管定性中最核心的问题,并非营销本身,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质性失效

基金管理制度的底层逻辑,并不是“产品销售逻辑”,而是“风险匹配逻辑”——即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而“流量驱动型销售模式”天然与这一逻辑冲突:流量热度替代专业判断,短期收益表现替代风险评估,情绪传播替代理性决策,最终使适当性管理在结构上被彻底架空。

在这种模式下,即便表面上完成了风险测评与风险揭示,投资者的真实决策基础已不再来源于对风险的认知,而完全受流量内容引导。结果是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彻底脱钩,制度的保护功能失效,风险被集中暴露。


04、实时估值与榜单的监管风险

本次通报对“基金实时估值”“加仓榜”“实盘榜”等功能进行规制,并非偶然,而是与本案暴露出的违规逻辑高度相关。

这些功能通过技术手段,将基金交易逻辑短线化、情绪化并从众化,使本应长期投资的产品被市场化为“类短线交易工具”。榜单排序、收益展示与热度聚集机制,客观上放大了羊群效应,一旦形成集中申购与集中赎回,不仅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会放大市场系统性波动风险。

监管关注的焦点并非功能本身,而是其对投资者行为的引导作用及对市场结构的潜在冲击。


05、从单一主体到生态信义

本次事件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监管已不再仅关注基金公司单一主体责任,而是将“实盘生态”“平台机制”“流量结构”整体纳入监管视野。

责任体系正在发生结构性转变

基金公司需承担营销合作合规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内控有效性责任;平台方需承担流量分发机制、行为引导风险与用户风险管理责任;技术产品设计层面亦需承担合规导向义务。监管关注的核心已从“是否有牌照”,转向“是否构成实质性销售影响链条”。

行业运行逻辑的结构性校正

基金的法律属性决定其制度定位是受托资产管理,而非流量经营模型,其运行基础不是规模效率,而是专业审慎;不是短期增长,而是长期稳健;不是转化能力,而是信义责任。当销售逻辑偏离这一制度根基时,无论披着“创新”“生态”“平台化”的外衣,本质上都是合规风险的系统性积累。


06、这不是处罚,而是模式清算

表面上,这只是一次因违规营销引发的监管处罚;但从制度视角看,它是一场针对行业运行逻辑的深层校正。监管纠正的,并非某个工具或技术形态,而是一条逐渐固化的错误逻辑链条——以流量替代专业判断,以热度替代风险评估,以转化率替代适当性原则,以规模目标覆盖信义责任。

基金制度的本质并非“规模经营模型”,而是受托资产管理结构,其法律基础不是流量效率,而是信义义务;不是转化能力,而是专业责任;不是短期增长,而是长期稳健。

因此,本次监管行动的意义,不仅在于清理一次违规合作,更在于释放明确信号:基金合规正在从“形式合法”走向“结构合法”,从“流程合规”走向“导向合规”,从“文本合规”走向“机制合规”。真正的合规,不在于有没有文件、有无流程、有无披露,而在于整个销售机制、平台设计与激励结构是否仍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根本原则。


编辑 | 夏叶璐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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