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闻
2025-12-30 14:08:17
(原标题:年终维权报告 | 律师孔聪:维权之路“意外”难料,要将情怀融入专业)
维权律师桌上堆积如山的案卷背后是无数的期盼与漫长的等待。一张张最初被视为“废纸”的胜诉判决书,却在执着的坚持中等来了重生的曙光。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如同黑夜行船,虽见灯塔光明,却也易触暗礁,但在维权律师的引航下,走在这条路上的投资者有了更多安全感。
近年来,财闻传媒联合浙江法治报、同花顺,携手业内知名律师,共同打造专业维权平台,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近期,就投资者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闻与平台入驻律师、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主任、证券维权负责人孔聪律师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维权道路上,总有避不开的“意外”
“今年,我们新开庭的维权案件有33件,12起尚未宣判,12起胜诉或和解,还有9起判了败诉,败诉个案中包含7起无行政处罚的案件。”采访最开始,孔聪向财闻摊开了一张2025年维权成绩单。他坦诚地表示:“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我们对案件总有七八成把握。这一年,我们打赢了一些难度较大的官司,一些觉得‘稳赢’的官司却败诉了,我们也在总结经验,根据法院最新判决的导向、尺度、依据,动态调整诉讼策略,争取更好的结果。”
据财闻了解,一名维权律师从接到投资者委托再到起诉、一审、二审,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到实际赔偿到位,整个维权周期平均需要2至3年,但这只是一个中位数,长达6至7年的案件也并不罕见。在这条漫长的维权路上,“意外”常伴左右。
孔聪回忆道,众合股份的维权案让他留下了深刻印象。2019年陷入债务危机的众合股份从深交所退市,后转入退市三板,因经营状况不佳,被列入失信名单。退市、失信、负债累累,这些关键词让当时绝大部分律所不再接受维权委托。“因为业内都知道,这个案件赢面很大,但胜诉判决书也会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既然公司没钱赔给投资者,在立案的时候,甚至有的法官都要问一句‘这还起诉什么’,认为这完全是浪费司法资源。”孔聪说:“当时更多的是出于情怀,律所内部也反复讨论要不要继续,但我们觉得至少要帮投资者拿到一份生效的判决书,留一线希望。”
好在,资本市场本身就充满转机。一些质地较好的企业有幸获得重组方的介入,也让原本如同“废纸”的判决书有了“起死回生”的机会。而众合股份就是这样一个重整成功的案例,维权工作也随之峰回路转。此外,孔聪还表示,市场波动本身也可能带来“意外”。有些上市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违规事实,也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可以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对象,但因其自身发展状况良好,加之近两年资本市场整体向好,股价节节攀升,让原本可以维权的投资者并未遭受损失,维权也就消弭在一片大好的大盘里了。
在众多“意外”中,案件审理结果的“意外”是让律师最为难的。“我们接手过一些案例,上市公司业绩造假,利润虚增几十倍,在揭露日后股价连续跌停,这一虚假陈述在财务数据不实和造成市场波动等方面明显具备‘重大性’,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不符合‘重大性’标准,判了败诉。但近期听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了,说明此前的判决确实存在争议点。”孔聪介绍道。
在另一个案件中,判决的争议点则在于对“揭露日”概念的厘定。我国法律把“揭露日”定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公开之日,可对“公开”的解释却像“多棱镜”。“一般情况下,企业披露‘被立案调查’视为‘揭露日’,尽管投资者不清楚上市公司被立案的原因,但至少知道这中间存在问题,而往往‘被立案’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会应声下跌,给股民造成损失。”孔聪解释道:“但也有部分企业在被立案之前,已披露自身违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更早的‘揭露日’,但有个别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认定立案之日才是揭露日,导致不少投资者不能纳入维权范围,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意外’的细节点。”
尽管有时胜券在握的案件也会意外失守。但孔聪和他的同事却不愿轻易放弃。“对于不合理的判决,我们也会‘硬刚’,把维权坚持到底。但这种坚持需要智慧,需要在不断累积的案件经验基础上,尽可能精准地判断判决结果,综合评估各种因素,找到更适合的方案,为投资者争取利益最大化。”孔聪表示。对律师而言,维权从来不是“押宝”,而是给合法权益一条“活路”。
司法实践中,新规还藏着几个“难”
从2016年开始为投资者维权,孔聪在这条路上走了快10年,选择成为一名专职的维权律师,既是情怀驱使,不忍见到许多投资者白白蒙受损失,更是在那时看到了投资者维权将成为司法实践中更重要的领域。他用“平稳向好”来形容这十年业务规模的增长,也是形容整个司法环境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视。
近年来,我国针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频出新政,如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这套政策组合拳系统性重构了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依据与监管生态。孔聪认为,随着新规落地,上市公司治理尤其是信披合法合规方面将更加严格、细化、明确、科学;同时,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增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处罚标准。新规出台也将更有力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投资者维权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与虚假陈述维权并列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并在司法实践层面逐渐向有利于投资者维权的方向上引导,例如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但孔聪也表示,司法实践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政策传导需要更长的周期和更多的实践。今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在认真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已经正式立项。“这两项司法解释已经研究了很久,其核心点与虚假陈述案件的维权有很大差异,包括因果关系的认定、索赔金额的核算等。以操纵市场为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都很确定,造成投资者损失就应该赔偿。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绝大部分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孔聪解释道。
值得庆幸的是,仍有一些先进法院对这类维权在判决上予以支持。“南京中院就做出过精彩判决。首先,是推算出受侵权行为影响的每个交易日在去除侵权影响以后的真实价格;然后,再将投资者的每笔交易与拟制真实价格相比的差额进行损益相抵,确定受损金额,并判投资者胜诉。后续可能也会有判决参照它,但要让类似判决的数量形成更大规模的增长,最终要靠司法解释来支持。”
孔聪表示,近两年法院处理投资者维权案件的整体效率、规范程度显著提升,更加注意细节、研究更为深入、判决更有依据,“随着投资者维权方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部分代表性法院作出一些具有示范性和参考性的案例,整个司法环境都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被投资者寄予厚望,金通灵、美尚生态等案件也采用了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首席原告只能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并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后台数据确定原告范围,即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范围。若没有投资者明确表示退出,那么默认该名投资者加入到集体诉讼当中,这就保障了所有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资者。
这一制度能否普及?孔聪认为,对于法院而言,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成本较高、维权周期更长,需要不断完善,才有普及可能。“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司法上给了投资者最大的保护和便利,当然是大家喜闻乐见的一种尝试。但规则的设定与执行往往要兼顾多种相冲突的价值,比如,在对投资者做出极致保护的同时,也消耗了更多司法资源,更大力度地打击了企业。尽管打击违法上市公司、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就是制度所追求的,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该原则。综合这些因素,这一制度要实现常态化,既要符合司法体制的意愿,也需要技术力量的支持。”孔聪表示。
十年回望,维权之路依然漫长且充满未知,但孔聪和他的团队将继续以专业和情怀,在这条路上坚定前行。因为在沉甸甸的数据与条文背后,是每个投资者真实的人生,和他们对公平的朴素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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