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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10-31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海峰、雪山行:

经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年6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拟转让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18,484.75万元款项预计于2022年8月31日前归还。宁夏旭宁未如期全额归还,截至2024年末欠款余额为10,565.8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林海峰、董事会秘书雪山行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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