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22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智友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28号)
广西智友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治理结构不健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在未经股东会决议情况下,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
二、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产分离制度、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有效的外包业务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风控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未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二是未建立健全相关用印管理制度,重要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登记记录,用印时间、事由、经手人等关键信息未能及时留存,难以追溯核实。三是部分已清算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缺失。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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