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19 00:00:00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郭丰明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丰明:
经查,你持有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的股份。2025年5月29日,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至5%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19日
上交所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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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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