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8-29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金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金石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任职备案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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