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8-27 00:00:00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
经查,在2023年年报披露前,你公司个别客户已有迹象表明其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但你公司仍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照以往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本集团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团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的会计政策。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季乐华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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