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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金飘、高炳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23 00:00:00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金飘、高炳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飘、高炳艺:

经查,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景物联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瞳景物联未于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迟至2025年6月30日才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瞳景物联自2023年8月起陆续有26项债务违约,债务本金合计5701.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39%,公司迟至2025年2月26日、3月21日才补充披露上述债务违约信息,违反了《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瞳景物联于2024年5月21日被宁德市交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并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法院判决书,该案涉诉金额800万元,占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但公司迟至2025年2月26日才补充披露相关诉讼信息,违反了《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高金飘、高炳艺分别作为瞳景物联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瞳景物联、高金飘、高炳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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