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1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琢之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琢之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未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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