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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志聪、邵娜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7-1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志聪、邵娜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李志聪、邵娜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22 号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志聪、邵娜:

根据你公司 2025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

易的公告》,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你公司子公司苏州华

源中鲈包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苏州昌尊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车

租赁业务,交易金额合计 43.2 万元。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2

月,你公司向关联方湖北庆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建筑装修工

程业务,交易金额合计 1655 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3.6 条第二项的

规定。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聪知悉上述关联方

          1

及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告知你公司,导致你公司迟至 2025 年

4 月才对外披露,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5.1 条第一款、第 4.5.3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邵娜知悉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告

知你公司,导致你公司迟至 2025 年 4 月才对外披露,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第一项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4.2 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诚

实守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项,依法依规履行股东义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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