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1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荆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荆云:
经查,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
公司未按规定于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荆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荆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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